四川农商银行关于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公告
2025-12-09 16:04: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尊敬的客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巩固拓展全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我行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5〕76号)及其附件《四川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有序开展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贴息范围
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政策执行期”),个人客户使用我行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四川省内消费,且我行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四川省财政贴息政策。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我行可用于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贴息的产品范围:个人综合消费贷、消费易贷、居民消费贷、小额农贷(用途为消费类)、蜀信e贷(个人消费)。
二、贴息标准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同一农商银行(以法人机构为单位,下同)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5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同一农商银行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5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三、贴息规则
为有效识别符合贴息条件的消费交易信息,个人消费贷款客户需在政策执行期内登录我行手机银行签署《四川农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服务协议》,进行交易信息授权,明确财政贴息项下相关权利义务。如不同意授权查询相关交易信息,相应不享受本贴息政策,不影响正常申请、使用个人消费贷款。
在贴息协议生效且客户提交贴息申请后,我行对授权查询的贷款发放账户交易信息进行识别核验,并自核验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客户在政策执行期内的贴息金额,按照规定予以贴息。
贴息申请需提交的消费凭证包括:银行卡消费POS单、账户流水或支付凭证、发票等能够证明用途为四川省消费的其他材料。单笔5万元及以上消费需证明用途类别,并提供四川省内本人实名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银行卡消费POS单、转账回执、账户流水、第三方支付凭证等)。
四、贴息计算及发放
政策执行期内,我行将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累计贴息上限计算贴息金额,在贷款每期还款日或发起提前还款时,由客户先正常支付贷款利息,后续我行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客户贷款发放账户。客户的贴息资格及实际发放贴息金额最终以财政部门等有权机关的审核结果为准。
五、不予贴息的情况
(一)未与贷款经办机构签署《四川农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服务协议》且未提交贴息申请。
(二)未使用我行贷款发放账户进行四川省消费,或消费凭证无法证明为四川省消费。
(三)将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向个人账户转账、提取现金、向第三方支付账户(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充值等无法认定其消费用途的行为。
(四)违反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贷款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五)存在虚构消费交易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六)将贷款用于续贷、借新还旧、重组或贷款处于延期待扣、逾期、不良,以及已被核销或证券化。
(七)享受贴息的消费贷款发生本息逾期且在逾期期间内。
(八)不符合四川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要求,或未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一)我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贴息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二)我行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功能将于12月20日在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服务版块开通,请妥善留存相关消费凭证,以备后续申请使用。
具体事宜详询各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我行客服热线(028)96633了解详情。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予我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四川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胡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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